
此前,崔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,输入一段自然美景文字后生成了4张风景图并发布于个人社交账号;次日,某文化创意公司将其中一张作为公众号配图使用。崔某为该图片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证书后起诉该公司,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。
法院审理认为,崔某高度依赖AI软件,仅输入文字提示,未参与绘图、调色、构图等创作环节,也未对生成图片进行任何修改,AI生成内容具有极强随机性,无法体现崔某的独创性思想和智力投入,且其登记著作权、起诉的行为具有明显盈利性质,违背鼓励创新的精神。
最终配资公司官网首页,法院认定案涉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,驳回崔某全部诉讼请求,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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